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5年12月22日至24日,利用三个下午的时间分期分批组织召开了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会议。应邀出席会议的中宣部改革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等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做了精彩发言,摘要如下与大家分享!
[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副司长戴振宇]习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中华文化繁荣兴盛,中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文艺的灵魂,要创作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加强和改进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党中央对文艺工作和文艺工作者寄予厚望。广播影视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是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繁荣的主力军,希望广大的广播影视工作者不辜负时代的召唤、不辜负人民的期待,创造出更好更多的影视精品,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宣部改革办事业发展处副处长罗杨]做了题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主旨报告。
一、文化体制改革的进展和成效
文化改革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文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开创了新局面,初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改革成果:实现了传统文化体制机制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转变
发展成果:实现传统文化事业向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转变、传统文化生产经营向现代文化产业转变
政策成果:基本形成与文化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的政策框架体系,政策环境明显改善
二、推动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把握好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无论改什么、怎么改,导向不能改,阵地不能丢。一部好的作品,应该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也应该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同社会效益相比,经济效益是第二位的,当两个效益、两种价值发生矛盾时,经济效益要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要服从社会价值。
1.推动文化企业两个效益相统一具有长期性复杂性。 文化产品、文化单位两个效益相统一的问题由来已久,其根源就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所具有的双重属性。
2.《指导意见》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有创新企业内部机制方面的、有完善外部管理体制方面的、还有强化政策保障方面的,构建了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确保文化企业坚持社会效益第一、两个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
在微观主体方面,探索建立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在宏观体制方面,一是探索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宣传部门有效主导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模式,二是在新闻出版传媒领域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
在经济政策方面,只有让文化企业能够持续健康的发展、职工得到合理经济利益,文化企业才会努力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才会活得好、行得正、走得远。
3.强化综合配套,切实把两个效益相统一的要求落到实处。一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二是要坚持党对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三是要落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营造风清气正的从业环境。下一步,将研究制定在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指导意见
[总局电视剧司规划管理处处长朱正文]通报了电视剧管理相关情况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管理
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
适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国产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1.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回复意见;对于须补充材料、修改和调整的剧目,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反馈和查询意见。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的,按违规处理。
2.凡已公示的电视剧目,须按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须对主题思想、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申报备案公示手续。
3.已公示的电视剧目,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申报机构的,按照电视剧剧名、集数、申报机构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已公示的电视剧目,须自公示之日起两年之内制作完成。确因特殊原因超出有效期的,申报机构须向所在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交延期申请,中直单位制作机构须向总局提交延期申请。
5.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申报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内容管理
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总局传媒司节目处处长杨峥]通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情况
回顾2015年的主要工作:一是大力推进以“中国梦”为主题的广播影视创作;二是加强电视节目播出的宏观调控;三是推动广播影视的集约化发展;四是进一步深化“三网融合”工作;五是着力推进传播能力的“走出去”工程。
2016年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要依法依规经营。对相关法律法规要高度重视,特别是对明令禁止的规定要坚决落实;二是要严守政治纪律。总局高度重视和支持对外合作,但要有高度的敏感性;三是了解掌握广播影视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相关评审项目;四是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尽管取消了注册资金三百万准入的门槛,但对股东构成的相关要求丝毫没有放松,股东构成仍然要追溯至自然人;五是加强精品创作。注重影视作品的思想性、文艺性、创新性,创造出更好更多的影视精品。总局将研究出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贯彻意见。
【北京局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工作要点
1.填报方式:采取网上直报,不接受纸质材料。
2.填报时限:2016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系统”填报。逾期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未按期填报将视为未参加业绩审核,定为“不合格”。
3.填报内容:按《通知》要求完整填写,实事求是。审核内容和标准,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体现在自查报告栏中,凡在自查报告栏填写为“无”经营业绩的则定为“不合格”。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管理注意事项
1.行政许可受理地址变动。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我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全部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六里桥),凡办理相关申请、变更、延续等业务均前往此地。
2.资质条件变化后的管理。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尽管取消了注册资金三百万的准入门槛,但其他规定不变,主要体现在“三个不变”:一是对股东构成的相关要求没有变,仍然要追溯至自然人;二是严禁任何外资注资入股的规定没有变;三是企业地址、注册资金、法人、股东等变更后必须及时办理变更延续手续的规定没有变。
3.要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租借、涂改、出售或伪造许可证等行为,对许可证不慎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并办理补证手续;许可证有效期满要及时办理延续,过期将被依法注销。
三、 加强安全生产,落实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谁经营谁主责”的原则,注重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要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确保制作、拍摄、场地、人员、设施等的安全。下发的宣传画要在本单位合适的显著位置张贴,下发的安全材料要组织本单位员工认真学习落实。
【对电视剧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传达了国家及北京市的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相关内容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情况。介绍了北京市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的创作生产情况,现行的审批制度,走出去政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推优扶持政策,以及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目前的市场状况。鼓励广大制作机构创作出一批优秀的、受群众欢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作品。
【北京市属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要求】
为确保2015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16年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报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市属各广播影视统计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充分认识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保质、保量完成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
二、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统计数据初审、复审和复核制度。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在数据填报过程中要注意表内、表间相关数据的逻辑关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三、报送范围、时间、方式:北京广播电视台及所属单位、区县广电中心、局所属事业单位、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2016年1月2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
四、2015年年报说明资料提交内容、网上直报系统操作流程、业绩审核和广播电视统计年报的关系等内容详见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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